但明中后期,就像当初的大明宝钞那样,大明朝廷不讲信用地滥发盐引,导致盐引大幅度贬值,盐政拥塞,私盐兴盛,万历后期,盐政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。
就在五年之前的万历四十五年(1617),大明朝廷改行“纲法”,也就是盐商制,官府不再直接制盐贩盐,而是把这些事情通通外包给总包盐商,再从盐商那里收钱。
这种方式很像此时欧洲比较流行的包税人制,国王把一个地区的征税权力包给某个有实力的商人或者贵族,然后定期或者一次性收钱。
包税人制的优点是征税效率非常高,直接找包税人就行了,缺点就是容易形成一个因为垄断而暴富的包税人利益群体,而在这个过程,没有话语权的被征税者,也不得不支付更多代价。
大明的盐政改革也是一样,迅速暴富的盐商群体根本不关心盐的质量好不好,价格是不是太高,他们只关心巴结官员为自己提供庇护,以及动用一切能量打击私盐。
在这些盐商的压榨下,大明朝的普通百姓买盐都很肉疼,很多人不得已冒着风险去买私盐,也有不少嗅到商机的胆大者开始铤而走险贩卖私盐。
这就让金州盐场晒出的食盐,有了非常多的客户……杀头的买卖有人做,现在的金州已经慢慢成了北直隶和山东私盐贩子聚集地,几乎每周都有几艘大小船只过来购买制作精良和便宜的东华盐,然后再带回去售卖。
如果是购买了海域通行证的客户,还能再花上一笔钱,等待东华海军的巡逻战船同行,保证一路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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